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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总商会钢铁贸易商会章程

2007-03-15 08:39:5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17  文字大小:【】【】【

辽宁省总商会钢铁贸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铁贸易、发展业务、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会名称,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商会。简称:辽宁省工商联钢铁贸易商会。
第三条  辽宁省工商联钢铁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由辽宁钢材贸易行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钢材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钢铁贸易同行,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行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钢铁贸易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2、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4、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争取与国外及港澳台的民间商会、企业等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在引进资金等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商贸合作与交流;
6、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商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辽宁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经营钢铁贸易为主,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文明经营的企业。
2、团体会员:钢铁贸易行业的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3、个人会员:在钢铁贸易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钢铁贸易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钢铁贸易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是钢铁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或经销商。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等各项服务;
4、有权提请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辽宁省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辽宁省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辽宁省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通过有关本会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定表彰对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会的纠纷事项和会员过错行为;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报辽宁省工商联审核。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负责商会全面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或行业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服务收入;
3、资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主要任务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会长办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辽宁省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或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辽宁省工商联批准后实施。
                      

 
  辽宁省总商会钢铁贸易商会
2006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lngt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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